2024 年 11 月 1 日

娶了比自己小太多的妻子 太累想離婚

光是買衣服和鞋襪就花了三千多,孩子出了月子沒多久就穿不下了。

孩子的嬰兒車她一口氣買了一輛一萬多的。

我們結婚的時候我把五十多萬存款都放到了她的手裏,工資卡也在她手裏面。

可我並不認為我們能承擔得起一萬的嬰兒車,那輛嬰兒車很重,孩子大一些後她又換了一輛三千多的嬰兒車。

還有嬰兒專用的洗衣機、消毒櫃、嬰兒床、搖籃、玩具床、各種玩具,各種品牌各種款式的奶瓶近十個。

產前囤貨孩子的東西花了三萬五千多,這些東西有很多孩子兩三個月的時候就用不了了,又有壹部分孩子根本就沒用上。

她的東西花了兩萬多,這些我倒是沒有意見,畢竟懷孕後身材和皮膚都有變化、買孕婦裝、護膚品都可以理解。

但是總共五萬多近六萬的花銷還是有些超出我的預算了。

我本以為她只是第壹次當媽媽沒有經驗,我告訴她這些東西有很多都用不上,她和我大吵。

我這才發現,原來我們三觀上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。

她認為男人養家女人敗家天經地義。

我不否認我身為壹個丈夫養家的責任,可在我看來消費不能超出收入水準。

她完全不贊同,很激動,但卻說不出什麽,只是嘴裏反復強調我不許反對她花錢。

我當時因為她懷孕,不想和她吵架,想著她以後會改變就沒有和她再爭什麽。

接下來產檢、生孩子,她壹定要選擇私立醫院,我想著女人生孩子不容易,同意了,生孩子產檢加上分娩的費用花了九萬多。

這錢我知道是動用了之前五十多萬積蓄的,我不反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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